
深圳打官司的离婚律师 婚后财产协议有效吗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的协议。
在我国的婚姻法立法历程中,195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未规定婚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财产关系,直到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时才增加规定了婚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关系的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通过书面形式对财产进行分配。
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要件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婚内财产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此外,婚内财产协议协议能且只能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若附加出轨为前提条件,则在实践中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忠诚协议,即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的观点,在一方不愿履行的情况下不应强迫履行。若附加离婚为前提条件时,则在实践中容易被法院定性为系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协议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