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坪山离婚律师: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2023-05-31 10:51:53作者:admin来源: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确立以来,在保障离婚案件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人身权益方面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也面临许多难题,例如,损害事实取证难、损害事实认定难、赔偿标准确定难等。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司法裁判中主要依赖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因而在个案中受害方获赔的数额存在一定差异。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离婚过错方赔偿因其实施损害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失、财产减少等实际财产损失。
一般来说,财产损失都有明确的损失依据,例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亲子关系鉴定费等,受害方提出相应的费用单据即可实现自己的证明目的。但由于精神损害并没有确切的物理形态,情感、价值观等因素又难以量化计算,所以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会因无据可依而导致“无所适从”。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往往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解释》第五条虽然一定程度上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了参考标准,但这些规定还是较为笼统,案件在实际审判中极易受到法官个人好恶的影响,从而导致判赔数额不一,差距过大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