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光明离婚律师:香港婚姻离婚协议书文本?

多年后,由于黄先生长期在国外出差,两人关系日渐疏离,最后婚姻走向破裂。于是张小姐找到我们,询问这种情况下,她与黄先生跨境离婚的有关问题。实际上,内地与香港在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上存在很大不同,内地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香港则是夫妻分别财产制,本案我们以在内地起诉进行分析。
【案件情况】
由于张小姐暂未注销深圳户籍,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配偶黄先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
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张小姐可以选择在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财产分割思路】
张小姐若是在深圳法院诉讼离婚,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即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协议离婚】
我国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常需要先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及负债,再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后,男方支付首付的款项200万元以及该套房产,用工资、奖金、经营、投资收益等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在双方没有特殊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离婚】
那么,在确定了房产性质后,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价取得的,报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与对方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协议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