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离婚请律师: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之后可否要求增加

抚养子女本是父母的责任,法律能为你维护法律权益,却不能教你怎样爱孩子,所以即使离婚了,也要多为孩子考虑考虑,毕竟孩子的身心健康离不开父母的照顾和教育。
【基本案情】
吴先生与陈小姐曾是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即吴小红。
2010年3月,二人因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陈小姐抚养吴小红,并约定吴先生每月支付吴小红抚养费450元。
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抚养吴小红的生活支出大大提高,并且随着吴小红的年岁增长,陈小姐认为原来约定的每个月450元抚养费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吴小红的生活开支的需要。
于是,陈小姐找到我们团队,希望我们帮吴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原来的抚养费标准提高到1200元。
【态势分析】
本案中,对陈小姐不利的因素主要是:原先约定的450元抚养费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后确定的,而且经法院调解处理,民事调解书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效文书,在没有新的法律文书推翻民事调解书前,双方均应遵守调解书的内容。
【律师解说】
即使双方约定好了抚养费,也不代表是一成不变的。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我们建议陈小姐的诉讼策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定理由展开。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吴先生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支持了将吴小红的抚养费标准提高至每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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