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离婚律师怎么咨询 离婚时约定的孩子抚养费过低 可以要求增加吗
2023-06-05 14:43:25作者:admin来源: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网

夫妻关系可因结婚而形成,也可因离婚而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消除,这是由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夫妻身份关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则夫妻关系消灭;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
因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尹女士与丈夫于2013年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由于尹女士和丈夫属于闪婚,婚后在生活理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吵,时间久了,两人都感觉厌倦了,最后决定离婚。
由于离婚时孩子还小,双方都同意孩子由尹女士抚养。但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尹女士只能起诉,让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还让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岁。
尹女士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吗,孩子的抚养费应该给多少呢?
【相关法律文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离婚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律责任。但是,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以父母的经济能力为基础。
正因为如此,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时,往往会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