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在线离婚律师:子女抚养权变更

【抚养权归属的法律规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2.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以上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的作出裁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八周岁的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是并不是说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跟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都要争取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
【争取抚养权的策略】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的理解有不同,那么作为当事人该怎么说服法官,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呢。
第一,证明自己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第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助力。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仿,双方又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有条件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提供对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因素的证据。比如,对方是否有赌博、吸毒的恶习,是否存在出轨、家暴、遗弃子女或未尽抚养义务等的法定过错,一旦对方存在以上恶习或法定过错,法官有可能认为未成年子女随对方生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从而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第六、给法官留下好印象。法律是死的,每个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不少都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人的因素是活的。法官也是普通人,通过感觉甚至直觉形成一些判断的,所谓“内心的确认”,这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但是真实存在的“潜规则”。在离婚诉讼中,印象管理的策略就更加重要。而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判定抚养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双方的感性认识。
【 抚养权的变更】
离婚时通常都会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原则上抚养权一旦确定,不会随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理应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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